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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延边大学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主要决策形式。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学院党组织与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相互支持和配合,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凡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由院长主持会议,其它则由书记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一般情况下,学院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定、决议,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2.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

3.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4.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研究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理中的重要事项。通报学院党的建设及廉政建设有关情况。

7.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考核奖惩、晋职晋级、国内外进修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学院除党内评奖评优外的各种评优评奖、荣誉称号授予等;研究决定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研究决定学生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工作等。

9.研究决定学院各类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费使用和仪器设备购置方案,以及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通报学院财务支出情况等。

10.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11.交流、通报学院领导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

12.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议题的确定:

1.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提请讨论决定的议题,需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3.除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外,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六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与学校、学院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坚持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坚持求真务实,解决问题。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决定与学术有关的重大问题,会前应该征询教授委员会意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会前应该征求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的意见;讨论决定涉及师生利益的重大问题,会前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会上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当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如几经讨论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应向学校分管领导或联系点领导报告,重大分歧还应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第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在集体领导中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要善于听取和集中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副职领导按其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学院党政领导要坚决贯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对所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相互谅解,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协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集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确保党政领导正确行使自己职权。

第十三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事不能参加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以及有关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联系点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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